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管理 > 队伍管理
武侯区人民法院关于严格约束法官业外活动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3-04-28 14:58:16 打印 字号: | |

为规范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法官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约束法官业外活动规定: 

第一条 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第二条 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

第三条 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的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

第四条 法官不得参加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

第五条 法官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法官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

第七条 法官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起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

第八条 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及受托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不得私自会见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受托人。

第九条 严禁法官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条 严禁法官利用婚丧嫁娶等收钱敛财;严禁参加赌博;严禁跑官要官。

第十一条 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正司法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

第十二条 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语言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第十三条 法官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第十四条 如果法官在业外活动中的行为影响了法官形象,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行政处分。党纪行在处分,由纪检组、监察室、政治处负责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张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