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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思维原点:团体决策理论视阙下基层法院专业法官会议的规则重建
作者:王佳舟、关佩  发布时间:2020-02-13 15:07:50 打印 字号: | |

引 言

我国基层法院的司法决策性质不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和中、高级人民法院)。后者的司法决策更多是一种类似于立法决策或行政裁决的决策,而基层法院决策行为面临的是具体案件,是更为纯粹的法律内决策(1)。专业法官会议作为向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提供参考性意见的议事咨询组织,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根植于中国司法实践,具有中国特色的法院内部组织。专业法官会议这一组织对基层法院而言,具有更为特殊的意义,在制度需求、运行效果、路径优化等方面也作出不同的反馈以及提出个性化的需求。

一、实证考察:基层法院专业法官会议的现实运行图景

(一)基层法院对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期待

专业法官会议并不是横空出世的新生事物,其源自2000年的审判长联席会议,并于2015年正式确立(2)。目前,人民法院80%的案件在基层,80%的法官在基层。专业法官会议是一种法官之间的沟通平台,这样的平台机制搭建在基层法院具有特殊的意义和期待,这是由基层法院的特点决定的。笔者通过在4个微信群对全国22个基层法院共计33位员额法官及助理进行线上访谈,通过整理回复,其对专业法官会议的期待主要为:

1.“弥补我们的知识构成缺陷”。大多数基层法院法官的知识结构以经验型知识为主,在一定的知识储备和积累上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继续更新,这使得基层法院法官在更具能动性和开放性的同时在知识结构的全面性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要降低“有限理性”(3)对司法决策带来的风险,除了加强业务培训,同事之间的交流讨论和资深法官的言传身教成为弥补基层法院法官知识缺陷的重要途径,因此,构建一个长期性、经常性、持续性的知识互助、互享平台十分必要。

2.“更大程度统一简案裁判尺度”。基层法院的案件构成中,80%以上都是属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可适用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在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实现繁案精审,简案快结的过程中,要想提高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结案率,有必要对案件进行分类管理的同时,对案件的审理规则、裁判尺度进行统一,使得法官的认识过程和内心确信更加高效迅捷。因此,构建一个有效统一法官认识,统一法律适用的平台十分关键。

3.“通过讨论加快难案办理进度”。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对司法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近几年基层法院的案件数量激增,但法官数量有限,案多人少的矛盾冲突。在案件总量增长的同时,重大、敏感、复杂案件数量亦有提升,加上司法责任制的落实,给法官带来巨大的压力和办案风险。要想提高司法效率,加快案件的化解速度,缓解工作压力,就要减少法官在难案上“驻足停留”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因此,构建一个“借脑”办案的智库咨询平台对缓解案多人少的现状十分重要。

(二)专业法官会议在基层法院的制度构建探索

除了原则性规定,专业法官会议并没有具体、细致、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构建。各地基层法院通过先行先试进行了实践探索。

笔者随机选取了2016年以来全国各地共15个基层法院(4),通过对其制定的《专业法官工作规程/规则》等制度性文件的梳理归纳,可见全国各基层法院在专业法官会议的制度构建上,有一些共同的选择,也有个性化的创新探索。

表1:全国15个基层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构建情况


共性

个性设置

机构性质

内设咨询机构


分类

刑事、民(商)事、行政

有的法院设有立案、执行、审监专业法官会议,有的法院在民商事专业法官会议下还根据案由细分至房地产、金融、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的法官会议。

案件讨论范围

1.重大、疑难、复杂或新类型案件;

2.合议庭意见分歧大,难以决定的案件;

3.需要统一类案裁判尺度的案件

1.涉群体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2.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案件;

3.立案超15个月未结案件。

召集人/主持人

分管院领导或其委托指定的人(若跨领域专业法官会议则召集人/主持人为院长)

庭长、分管相关部门的审委会专职委员、院党组成员

参会人员

达到一定比例人数,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士参加


议事规则

由承办人介绍案情、焦点等,再提出问题,由参会人员发表意见

1.有的法院规定需给与明确意见,有的法院规定不得对证据固定、庭审笔录、答辩状、具体金额计算等进行讨论、认定,有的法院规定给与明确意见与原则性、方向性意见均可;

2.参会人员发表完意见后,有的法院规定需表决形成多数意见,有的法院规定不进行表决,由会议主持人归纳意见

另外,会议的召开时间,有的法院选择在固定时间,有的法院选择的是随机选择开会时间(待上会案件积累到一定数量的时候),有的法院将前两种模式相结合。在会前准备阶段,有的法院规定了应当提前将与上会案件有关的材料以电子或纸质的方式发送参会人,且需要梳理基本案情、争议焦点、承办人及合议庭意见、需要讨论的问题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分法院还对参会人员的保密义务、回避制度以及会议记录归档入卷等方面进行规定。

二、问题解剖:以样本基层法院运行效果评价为基础的思维过程分析

笔者通过对C市W区法院(5)63名员额法官进行匿名问卷调查与个别访谈,对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参与度、选择率及效果进行评估,试图深入挖掘专业法官会议在审判实践中是否发挥作用、如何发挥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

表2:C市W区法院2016年—2017年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事项情况

年份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事项总数

专业法官会议案件讨论情况

专业法官会议议案讨论情况

全年收案量

审委会讨论案件数

民事

刑事

行政

执行

合计

2016

151

116

18

7

4

145

6

27306

52

2017

143

88

48

0

1

137

6

26960

49

总体上看,W区法院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数占比较高,符合其着重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的职能定位,也一定程度分流过滤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对审委会职能转变提供一定支撑。

(一)专业法官会议制度运行效果

1.参与度。虽然W区法院在专业法官会议召开数量上效果较好,但考察会议讨论的参与度,有接60%的法官表示其在会议上很少发言。

较少参与讨论最主要的原因表现为“不了解案情”以及“不是自己的案件不想多说”。另有选择“其他”的两位法官反映主要原因为“开会期间经常接到当事人咨询电话而被打断参会”及“仅听案情报告无法很快得出结论”,其指向的原因也接近为“不了解案情”。

2.选择率。在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承办人是否倾向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问题上,没有法官选择“绝对不会”的选项,说明专业法官会议这一平台并不受法官消极抵触,这一制度有着广阔的实践前景,但65%的法官选择“不一定”的选项,说明大部分法官在选择是否上会时心中有所犹豫和考量。

法官对提请上会有所犹豫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会议时间冗长、程序繁琐,W区法院每次法官会议持续平均时间都在2小时以上,这对人均年收案数在300件以上的法官而言压力较大。二是会议结论过于原则性、方向性,指导意义不大。这也说明专业法官会议在程序的简便性和高效性上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以更好服务司法实践。

3.效果评价。专业法官会议是否发挥积极作用,体现在案件办理的质效上。W区法院75%的法官对这一会议平台持认可态度,认为确实起到了提供咨询指导的作用,并能够加快案件审理进度。但仍有小部分法官认为等上会反而会浪费更多时间以及是否上会意义不大,这说明这一制度仍有可改进提高的空间。

(二)三个思维阶段的主要问题分析

司法行为研究有两种模式(6),一是态度模式,即关注法官的自我偏好,作为影响司法决策的主要因素;二是策略模式,即关注法官与其他决策主体的思维互动。而专业法官会议考察的主要是后一种模式。

专业法官会议采用集体会商的方式,其益处已被广泛论证,即:更全面的思考、更一致的认同、更妥帖的指导,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却也出现种种问题。根据山姆.肯纳的“团体决策理论”,若将专业法官会议的议事过程看作一个团体决策(7)的动态过程,每个小圆圈代表团体成员的个人观点,“小圆圈——箭头——小圆圈”组成的每条线段代表团队个人在讨论过程中思维变化路径。这展示的是最理想状态下的决策过程,即每个人都积极参与讨论并且思考,每个人都会根据讨论过程调整自己的想法,没有碰撞与冲突,最后顺利达成最优决策(8)

然而,现实中团队讨论的情况并不是如此平稳而顺利的,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以议题讨论为主的会议,从提出议题到作出决策,团队思维动态变化往往包含“思维发散期——思维动荡期——思维收敛期”三个时期,这也是团体结构化研讨决策的经典模型——钻石模型。任何一个时期没有得到良好的引导,都无法达成团体的最优决策。

结合对全国15家法院制度梳理、W区法院问卷调查结果以及与笔者对部分法官的访谈,基层法院的专业法官会议运行在决策的三个思维阶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思维发散期准备不充分。发散期是一个“思考”的时期,也是整个讨论的准备阶段,即在承办人介绍案情的过程中,参会人员在脑中迅速对案件作出的反应,包括法律关系、焦点实质、适用法律倾向、有效化解矛盾的方案选择、内心初步确信等。基层法院的法官会议的会前准备不充分主要表现在:

一是会议启动随意。一方面,有的案件仅在合议庭进行简单沟通后由承办人径直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甚至连庭长都是上会后才得知,或是上会讨论后发现根本不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只是承办人个人知识局限而已。另一方面,大部分法院均规定分管副院长或庭长有召集专业法官会议的权利,但对会议召集的主动权即专业法官会议是“由上至下”启动还是“由下至上”启动这一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当然,院、庭长等具有行政职务的人更具有号召力,为会议的组织增添权威性,但若院、庭长强行要求承办人或合议庭将某一案件上会,则有院、庭长插手、过问案件的风险。

二是议题材料准备不足。如W区法院并没有硬性要求会前需要将案件讨论相关材料发送参会人,导致会议讨论时大部分法官只能“靠耳听,心里记”,无法在短时间梳理案情,给出意见。在会议进行的较短时间内要求参会人员对一个偏复杂的案件迅速给出判断,这类似于一种“草稿式的思考”,这种过早的判断往往不够准确,又容易受到多人(包括自己的上级或下属)的评判,除非发言人处于准备较为充分的状态,否则更大的可能是选择“保持沉默”。

2.思维动荡期参与不主动。动荡期是一个“开口说”的时期,是会议集中进行“头脑风暴”的高峰期。但基层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存在法官参与动力不足的显著问题。基层法院往往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专业法官会议作为某种意义上的“公益组织”,参会讨论、研判案件需要耗费法官大量精力,但上会的案件除了是承办人的办案任务,并不计入其他参会人员的绩效考核,其他法官忙于办理自己的案件,对参加专业法官会议研究他人的案件自然动力不足。实践中,除了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各庭庭长和分管副院长等必须到会人员,其他法官缺席请假情况较多。法官参会动力不足或参会人员永远是“老面孔”将导致“集体讨论”名存实亡,甚至会带来“讨论”变“汇报”的“一言堂”现象,抹杀专业法官会议这一制度的活力。

3.思维收敛期指示不明确。收敛期是一个“总结期”,是在整合前两个阶段的观点后准备完结讨论,作出决策的时期。基层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在这一阶段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决策规则不统一,导致讨论结果无法为承办人、合议庭提供明确而优质的指导意见。如W区法院在参会人员意见发表的明确性上没有硬性要求,导致一半以上的结论都较为笼统。

二是个案讨论较多,经验总结较少。仍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解决个案疑难,对个案中能够提炼出的法律适用共性问题总结不够,导致有些同类型的案件反复上会反复讨论,浪费时间和人力(9)

三、路径优化:以团体决策理论为切入的会议规则重建

为了建立更加科学、有效、规范的专业法官会议运行规则,本文引入团体决策动态过程理论,从团体决策过程中的三个思维期——思维发散期、思维动荡期、思维收敛期出发,根据不同的思维阶段的特点重建相关规则。

(一)发散期的引导:重视会议准备,高效理解议题

一个团队中,如果所有人都能够高效了解任务重点,那优势是不言而喻的。此时大脑输出和反馈的信息维度越多,越有利于在接下来的讨论阶段进行思维碰撞。但参会人员要在极短的时间内整合信息,并且预备好即将陈述的意见,需要充分的会议准备,并且能对上会案件的信息高效吸收,因此需要精炼提请上会的案件,使得上会案件尽量有价值,吸引参会人员“愿意思考”,同时做好充足的会议准备工作,使得参会人员可以在最短时间明确讨论中心,降低注意力需求,使思维的“聚光灯”照射到正确的位置上(10)

1.提请规则。一是限缩议事范围。大部分法院均把重大、疑难、复杂及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决断的案件作为提起上会的案件范围,但重大、疑难、复杂的标准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而不是以承办人主观臆断为标准。W区法院的专业法官会议规程中,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上会标准从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身份特殊性、拟判决结果的争议性、诉讼标的、涉及公众利益等方面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是一个良好的示范(11)

二是设置上会前置程序。基层法院法官办案压力较大,要把众多法官聚集一堂讨论议事势必会占用法官开庭、阅卷、写判决的时间,因此会议的议题应当尽可能有价值。为了防止大量不必要的案件涌入专业法官会议挤占时间,凡是需要提请跨部门法官会议的案件均需经过本部门法官会议讨论后依然无法形成一致决议时才可提请。

三是规范会议召集程序。为达到进一步“去行政化”的目的,专业法官会议的提请应当是“由下至上”的,即是否提请上会应当由承办人/合议庭最终决定,院、庭长一般不宜主动要求承办人/合议庭将某一案件提请上会,院、庭长可以主动提请上会的案件应当严格限制在以下范围:

(1)院、庭长自身作为承办人或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案件,且案件类型符合上会条件;

(2)从公开渠道如院长“四公开”信箱、院长接访日等途径接到的案件,且案件类型符合上会条件;

(3)上级部门或领导督办的大要案件。

2.材料准备规则。专业法官会议应当具有议题预告机制,避免会议期间法官无法组织意见或随意发表意见,会议专业性、指导性及严肃性不足。

一是安排专人负责统筹会议材料。实践中,有部分法院安排上会案件的承办人在会前将上会材料交召集人助理,由助理将纸质或电子版的材料提前发送参会人。一方面可以方便参会人员提前熟悉案情,思考组织发言内容,另一方面也是提高专业法官会议的严肃性。(12

二是适当提炼讨论内容。实践中,大多数承办人在提请讨论的内容一栏填写的或者汇报时表述的都是案号、案情以及争议焦点等内容,参会人员只有在细读或耐心听取汇报后才发现需要讨论的问题方向,一分神便跟不上会议节奏。建议承办人应当对需要讨论的问题有总述性概括,如“对未确认劳动关系但认定起工伤的案件,以提供劳务受害责任起诉,应当直接驳回起诉还是释明后处理”、“被告**是否因过度治疗导致医疗费用过高”。

(二)动荡期的引导:鼓励全情参与,管理团体记忆

这个时期中,团队思维有时会以“意外”的方式运行,团队成员的思想和信息流甚至难以预测。团队交流方向并不总是前后一致,指向明确;团队成员也并不总是热烈发言,激情参与。要做好这一时期的引导,既需要鼓励每位团队成员都全身心参与到讨论过程中,也需要利用团体记忆的特点,打破参与度的不平衡(13)

1.发言规则。一是发言频次。既然专业法官会议是发挥集体智慧的平台,则参会人员应当充分表达,不能消极地拒绝发言,也不能简单以“同意”或“不同意”敷衍了事。讨论的每一件案件,参会人员应当至少发言一次。

二是发言顺序。社会压力是造成团体无法发挥集体智慧的元凶之一,即大家不愿发表看法,不是因为事情不重要,而是在领导比较确信的情况下,不愿意触犯“权威”,从而引起“模仿效应”,造成团体成员大面积沉默(14。所以专业法官会议的发言顺序应当是“从低至高”,即资历浅,职务低的先发言,资历深、职务高的后发言(15,这样的设置可防止领导意志左右参会人员发言内容,减少意见发表的附和性。具体而言,应当先按行政级别高低排序,级别低的先发言,若行政级别相同,则资历浅的先发言。

三是发言内容。为了避免违反直接言辞原则和审判“亲历性”原则,大多数法院均只将法律适用性问题作为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内容。但基层法院的审理重点主要是“事实审”,事实查明不清、事实认定错误也是基层法院一审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的最主要原因,也是冤假错案发生的根本原因之一。当然,根据事实认定规律,专业法官会议并不是判定案件事实最适合的空间,但基于专业法官会议作为咨询机构其结论不具有强制力的定位,专业法官会议虽不能直接认定事实,但可以在举证责任分配、证明力大小、释明方向、证据锁链是否形成,遗漏待证事实等方面进行讨论,以帮助承办人/合议庭更好认定事实。

2.记录规则。团体记忆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短时间记忆,在信息呈现之后,团体成员会对其进行讨论,思维发散期过后,信息不断增多,各种可能性被延展,团体在转向下一条信息后很有可能忘记上一条信息,从而导致群体性思维混乱(16)。因此,除了做好会议记录,利用记号笔和白板书写,可以为大家有效管理团体记忆,从而全力支持参会人员全情参与。具体而言,将发言者的想法写在白板上呈现,一是对发言者的尊重和认可。不断强化“你的发言对案件的审理是有价值的”这一理念,强化大家的参与;二是解除参会人员记忆负担。大量科学研究发现,大多数人的短期记忆只有7条左右的信息,在会议内容较多,记忆内容超限的情况下,参会人员只需要看一下白板就可以回忆,可帮助参会者在融合各类观点后,以最佳模式思考。

3.鼓励规则。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本身是存在一定吸引力激励法官全情参与的。一是问题解决需要。每位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都会遇到疑问,需要寻求“智库”帮助。二是交流学习需要。能够提请上会的案件都是具有法学探讨价值的案件,多参与讨论,可以拓展法官视野,提高履职能力。但对于“案多人少”,办案压力较大的基层法院来说,以上两点内在激励显然不够。笔者认为,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专业法官会议业绩评价体系才是有效提升参与度的方法。在此体系中,一方面,法官参与讨论的案件(自己作为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的案件除外)应当按一定比例计入办案绩效,以示对参会人员在案件讨论过程中付出的智力、脑力、心力的尊重以及时间成本的弥补;另一方面,应当有专门人员对法官参会次数、发言积极性、发言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估,对长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会议、发言不积极、发言质量不高的法官,取消其作为专业法官会议的成员的资格。(17)奖惩结合的业绩评价体系可以激发法官参与会议并且贡献智力成果的热情。

(三)收敛期的引导:明确决策规则,引导可持续共识

前两个阶段,团体都在想法的世界中运作,假设、推理、评估各种可能性和合理性,这一切都是为在收敛期得到最优方案作出的铺垫。经过多人多轮的讨论,承办人/合议庭需要一个清楚明晰的指示向其表示团队决策已经完成,从而将讨论引向终点,并给出明确的指导方向。做好这一时期的引导,务必需要科学制定决策规则,并且将众人的智慧成果有效转化可持续的共识(18)

1.决策规则。团体决策理论中,最为常见的决策规则有三种:全体一致同意;以多数意见为准;讨论后由主管领导决定。制定科学的专业法官会议的决策规则应当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会议不能替代承办人、合议庭“断案”;二是防止咨询意见过多无从决断。“讨论后由主管领导决定”这一决策标准,明显不符合司法责任制改革“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的精神原则。而把“全体一致同意”作为决策标准时,参会人员必须保持耐心地不断沟通甚至彼此说服。实行这一规则的困难不仅在于这有可能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而且是可能致使参会人员抱着“和稀泥”的心态附和大多数人的意见后草草结束会议。专业法官会议制度设置的目的之一就是为承办人/合议庭呈现更多元的观点、理念,以供其作出更优的选择,故而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议题、议案并不需要达成一致意见。而对于“以多数意见为准”这一决策规则,也应当根据讨论的内容决定:若讨论的是具体个案,则应当由会议主持人归纳出多数人意见,并将其他意见记录在案,一并提供承办人/合议庭参考。有的法院规定会议不进行意见表决,笔者认为,明确多数人意见能更好为承办人/合议庭提供指向性建议,至少能提供相对更主流、更合理的备选项(19),因此表决还是必要的;若讨论的是类案法律适用及裁判尺度问题,则为了保证决策的审慎性,应当以多数人意见为准。

2.成果转化规则。如果将为个案提供咨询比作是专业法官会议在“点”上提供的支持,那总结裁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则是专业法官会议在“面”上带来的益处。若总是“就案议案”,无法指导后续类案,将造成越来越多的案件涌入专业法官会议,削弱专业法官会议在更高维度及站位上的指导作用。为了将每次会议的内容“最大价值化”,专业法官会议应当如审判委员会一样设置固定工作人员,不仅做好会议讨论的记录工作,还应当定期对专业法官会议的结论进行总结、整理,并以专报、简报等书面方式公布,甚至形成专门的调研材料供法官及助理学习参考,引导形成可持续的共识。

结 语

“多数自然地拥有整体所拥有的权利和权威”(20)。由个人决策过渡到群决策是人类社会决策活动的一大进步,由院、庭长“过问”案件转为由专业法官会议集体会商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大亮点。专业法官会议的价值以及我们的期待在于:其能够集众人之慧,提炼出尽可能最完善、周延的解决方案、行动选项以及法律解释方式,汇总所有团队成员的经验,“生产”出优于独立个体成员能力的优秀“产品”。基于面临的司法现实,基层法院往往对此制度有着更大的期待。引入团体决策动态过程理念,是为了建立更加科学、有效、规范的运行规则。



1)张其山:《我国基层法院的司法决策探析》,载《山东社会科学》2014年第8期。

2)高一飞、梅俊广:《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实施情况的实证研究》,载《四川理工学院学报》2017年10月第32卷第5期,第23页。

3)【美】赫伯特·西蒙:《现代决策理论的基石:有限理性学》,徐立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102页。

4)考察的15个基层法院分别为:广西柳州柳江区法院、广西柳州三江侗族自治县法院、广西桂林象山区法院、广西贺州昭平县法院、浙江宁波鄞州区法院、山东济南章丘区法院、四川成都武侯区法院、四川南充西充县法院、四川宜宾翠屏区法院、重庆荣昌区法院、安徽云安舒城县法院、山西大同天镇县法院、黑龙江齐齐哈尔拜泉县法院、广东梅州五华县法院、河南周口太康县法院。

5)该法院于2016年8月搭建并运行专业法官会议平台,为C市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实施较好的法院。

6)田雷:《法官如何决策?司法行为研究的文献综述》,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13页。

7)王辉、刘艳芳、张侃:《团体决策支持系统和团体讨论对团体决策的影响》,载《心理学报》2003年第35期。

8)【美】山姆·肯纳、雷尼·林德、凯瑟琳·陶蒂、莎拉·菲斯克、杜安·伯格:《结构化探讨:参与式决策操作手册》,闾永俊、王洪军译,中国工信出版集团、电子工业出版社2017年版,第3-5页。

(9)曹玉玉:《专业法官会议如何走出“形式化”怪圈》,载《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第60页。

(10)【美】布赖恩·琼斯:《再思民主政治中的决策制定:注意力、选择和公共政策》,李丹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2页。

(11)在对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细分类型的同时,W区法院仍然增加了“其他”这类兜底条款。

12)张闰婷:《专业法官会议机制的脉络梳理和路径探索——基于“群体决策支持系统”理论的视角》,载《山东审判》2016年第3期,第44页。

13)【美】雷德·海斯蒂、罗宾·道斯:《不确定世界的理性选择——判断与决策心理学(第二版)》,谢晓非、李抒等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13年版,第42页。

14)【美】凯斯·桑思坦、雷德·海蒂斯:《破解团体迷思》,黄庭敏译,三采文化集团2015年版,第44页。

15)李兆杰、牛艳:《司法改革视域下专业法官会议的价值分析、存在问题及优化路径——基于全国36个地方法院的专业法官会议实践的研究》,载《西华大学学报》2016年3月第35卷第2期,第79页。

16)【美】加里·克莱因:《如何作出正确决策》,中国青年出版社2017年版,第303页。

17)梁桂平:《论专业法官会议的功能定位及运行模式》,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8期。

18)【美】小约瑟夫·巴达拉克:《灰度决策:如何处理复杂、棘手、高风险的难题》,唐伟、张鑫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8年版,第77页。

19)曹炜、熊静:《司法改革语境下的法官会议探析》,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9期。

20)【荷】胡果·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美】A.C.坎贝尔 英译,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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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