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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源治理”分层递进治理模式的构建——新时代“枫桥经验”启示下的法院新担当
作者:唐楠栋、易文  发布时间:2020-02-13 15:28:37 打印 字号: | |

引 言

在当今社会转型期的背景下,矛盾纠纷日益凸显,如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枫桥经验”作为化解我国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典范,在整体联动性、解纷主体多元化、社会规范多元并举等方面具有现代社会治理的特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确立人民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人民法院作为重要的解纷组织,充分发挥其审判职能,止解纠纷于诉讼内。新时代,人民法院还将普惠司法公共服务置于社会治理体系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让纠纷止解于诉外。C市法院于2016年创新性地提出“诉源治理”,展现出新时代人民法院的新担当。“‘诉’是指法院的诉讼案件,‘源’是指纠纷产生的根源、来源,‘诉源治理’是指社会个体及各种机构对纠纷的预防及化解所采取的各项措施、方式和方法,使潜在纠纷和已出现纠纷的当事人的相关利益和冲突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所持续的过程。”(1)C市W区法院积极推行C市法院提出的“诉源治理”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近年来,C市W区法院是全省法院中受案量最多的基层法院之一,2017年在全市基层法院受案平均同比增长20.92%的情况下,C市W区法院受案数同比下降1.27%,受理案件数在连续三年高位增长后,首次小幅回落,成为全市唯一一家受案呈负增长的法院。本文对“诉源治理”的提出、其理论基础及其分层递进治理模式的建构进行论述,对我国社会治理创新,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为什么:诉源治理的提出

(一)不同时点的纠纷之化解需求存在差异

“诉源”阶段性或时点性,即纠纷从产生到化解的全过程中在不同的时点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表现为纠纷萌芽(未发时)、矛盾激化、纠纷产生、起诉(登记立案)、审执环节(审理执行)为五个节点的差异(详见图1)。以纠纷进入法院为时间节点,将诉讼分为诉外纠纷和诉讼纠纷,各类纠纷的多发行业、多发领域以及多发环节存在差异。纠纷在起诉前的环节化解为诉外化解,以起诉为界,起诉后审理阶段的化解为诉讼中的解纷。

“任何制度都是对实际生活中已经存在的需求的响应”(2),诉源治理同样是对解纷需求的回应,因处于不同阶段的“诉源”解纷需求存在差异,治理方式亦存在差异。在纠纷萌芽(未发时)时,对应的化解需求是净化纠纷发生的土壤,预防纠纷的产生,矛盾激化阶段的解纷需求是减少激化矛盾的因素防止矛盾升级为纠纷,纠纷产生阶段的解纷需求是诉外化解纠纷,起诉(登记立案)阶段的解纷需求是将纠纷止于起诉、审执环节(审理执行)的化解的需求是将纠纷化于诉内,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同时,诉讼从来不是唯一的、最经济、最有效的解纷方式,处于不同阶段的纠纷并非都适合通过诉讼途径化解,有的适合在初始阶段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有的适合通过公证、仲裁等方式化解,因此,诉源治理的系统性建构非常必要。

(二)解纷体系倒“金字塔”运行的失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较为理想的模型应当是呈现倒“金字塔”式或者“漏斗式”,即通过不同解纷组织对不同时点的“诉源”纠纷的分层过滤,实现纠纷的分流。然而,我国现行解纷机制在体系运行上,“过分强调了法院化解纠纷的工具性功能,弱化了其通过审判宣示和发挥其在法治进程中应有的更高层次的规制和引导功能”(3),导致解纷系统层次单薄和纠纷分流过滤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实践中大量诉外的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司法一元性”解纷的倾向,“诉源”的产生时间与化解时点匹配度不高,解纷体系的“漏斗式”过滤功能失效,倒“金子塔”解纷模型运行失衡。

形成解纷体系倒“金子塔”体系的良好运行,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分流和过滤。分流,即发挥非诉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公证等解纷功能,让司法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过滤,即法院在诉外治理中对其他解纷组织达成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提升司法公信力,在诉讼中要发挥立审执的程序性过滤功能,并让民众预测自己的行为后果,提升其主动预防纠纷及社会解纷的能力。实践中分流及过滤的功能发挥不充分,促使诉源治理应运而生。

(三)不仅仅解纷而更需要基层善治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这标志着我国社会治理理念和治理模式的深刻变革。基层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微观层面,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关键环节。 “枫桥经验”是基层治理的经典样本, “枫桥经验”中“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做法体现了不仅体现了“大事化小 与小事化了”的解纷理念,其即日常生活的民事纠纷尽可能地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避免 “小事”演变成“大事”,同还体现了基层善治的理念。多元纠纷化解仅仅是纠纷发生后的化解,并没有涵盖社会治理的全部内容,诉源治理才是社会治理的体系的善治方式。

社会治理是一个完备的体系,强调“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追求“良序善治”。社会治理法治化不仅仅强调纠纷发生后运用法治的方法进行化解,还要求运用法治精神与法律制度影响和约束社会主体的思维与行为模式,培育和强化规则意识,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从根源上减少失序现象。诉源治理是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一个重要角度,从纠纷预防到定分止争,从解决表层矛盾到解决深层次纠纷,通过分层递进的治理模式,通过个案的解决普及职权职责、权利义务的法律边界,通过柔性与刚性并重的多元解纷机制制及时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推进社会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诉源治理通过参与治理的各方对话协商,促使人们合理合法地表达诉求、化解矛盾纠纷,是实现基层善治的主要方法。

二、是什么:诉源治理的理论证成

(一)司法普惠下“司法供应链”的打造

“普惠”一词,通常是与公共服务紧密联系的。公共服务是指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总称(4)。司法公共服务,指法院延伸审判职能,依据其自身特点及法律专业性,在法律的框架内,向社会提供公共性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职能和实践做法。法院的主要职能是审判职能,即法院作为解纷的重要义务主体,负有定纷止争的首要职能,同时,司法作为解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整个纠纷解决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对调解、仲裁、行政处理等非讼化解纠纷方式起到引领、支持和保障作用。此外,法院也对解纷机制建设发挥着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5),其在社会治理及多元解纷下应有新的担当和作为,即法院延伸审判职能,提供司法公共服务,努力构建司法普惠下的“司法供应链”。例如图一中,虽然法院位于诉讼阶段,但可以延伸审判职能,将司法的触手伸向诉讼的前端,提供公共司法服务。

法院在社会治理的体系下,开展关于“诉”的源头治理,着眼于“诉源”,突破司法本位意识,延伸司法职能,有效缓解矛盾纠纷增量的治理,向外推动诉源治理即“诉外治理”。法院努力构建司法普惠下的“司法供应链”正是诉源治理的一个方面,主要表现为:第一,通过诉非衔接、效力赋予、人才培养等途径,让更多的纠纷通过公证、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渠道在诉讼外得到化解。第二,通过搭建平台,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让多元的解纷方式共同发挥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居民自治、社会自我修复的良性互动,达到解决纠纷、恢复社会秩序、重建人际关系的目的;第三,通过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对特邀调解组织的建设及对特邀调解员培训指导等,为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司法保障。可见,法院在多元化解纷体系中应有的新作为,就是要跳出法院仅在诉讼过程中化解纠纷的圈子,将延伸司法服务的职能伸向诉讼外,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以实现司法普惠的目的。

(二)普惠性公正与差异性公正的平衡发展

不公平是所有社会问题的根源。社会公正,是指给每个人所应得,亦即社会成员应当“得其所应得”,实际上是由普惠性公正和差异性公正构成的有机整体,分别保障“平等对待”和“自由发展”。推进普惠性公正需要公共化的制度体系保障,推进差异性公正便需要个人支付特定的私人成本。(6)诉源治理的内核是调和利益冲突,根本目的正是要通过调和实现社会公正。法院的主要职能在于审判,即依据法律规则来解决个案的纠纷,以实现差异性公正,“法院只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最后一道,并不是最正义的防线,也不是最坚强的防线。”(7)在任何社会,最大量的纠纷一定是通过立法、行政,通过仲裁、调解、公证等社会机制予以回应的,不可能指望法院来大包大揽。

整个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是普惠性公正和差异性公正的平衡发展的结果,任何一方出现缺失,或畸轻畸重,都可能导致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的偏差,对整个社会发展造成程度不同的负面效应。“诉源治理”,通过延伸审判职能,从源头上预防纠纷发生,整合社会各种解纷资源,提升非诉解纷效果,助推城乡社区创新基层治理模式,正是通过诉非衔接、效力赋予等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科学合理地配置解纷供给、矫正解纷主体的认识偏差、解纷机制运行体系化,得以实现普惠性公正,通过诉讼中的诉源治理,以实现差异性公正,最终形成二者相辅相成,良性互动的状态。

(三)实现社会纠纷解决的纳什均衡

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在特定的社会结构之中,受相应的社会结构因素的影响,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如果能够很好的满足其社会结构中多方社会利益的均衡需求,就会得到群体和群体成员的认同和服从,这样的解纷才是有效的。

无论判决、调解、公证还是仲裁,均只是一种必要的、但非唯一的、更非首当其冲的机制。当纠纷发生后,何时适用于调解,何时适用判决,再或者何时适用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取决于各方的博弈。通过各方的利益衡量和博弈使得纠纷解决达到最优的状态。诉源治理是各方博弈后利益安排的相对最优的结果,也即是使得纠纷解决达到纳什均衡。“所谓纳什均衡,指的是所有参与人最优选择的一种组合,在这种组合下,给定其他人的选择,没有任何人有积极性做出新的选择。纳什均衡依赖于一致预期。所谓一致预期,是指每个人都能正确地猜测到别人的选择,每个人都能正确地猜测到每个人对别人行为的猜测。”(8)

均衡的形成必然是各种利益相互博弈的结果。第一,调解是双方当事人相互博弈的结果。调解发生在“二人世界”,在调解中,争议的双方均会通过对对方可能做出的正确选择的合理预期,来做出在此种情况下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可见,调解达成的结果是双方对各自利益衡量、博弈后达到的均衡状态;第二,判决是双方当事人、代表国家和社会大众的法官三方进行利益衡量、博弈的结果。判决发生在“三人世界”,在判决中,当事人双方博弈的同时,法官代表“社会大众”作为第三方也在进行利益衡量。做出判决的法官不能简单地只考虑案件当事人的利益,更多的是要考虑判决后带来的潜在的社会效果。这些社会效果包括:不仅能让法律供给与需求在量上处于均等状态而达到法律成本最低,收益最大;也包括让从立法、司法、执法到守法的有序机制能够正常运行;还包括能否保证这种均衡持续产生最优行为选择和约束条件。第三,诉源治理中的判调结合是博弈各方决策达到纳什均衡的结果。由于国家司法资源的局限性,法院不可能高效率地解决所有社会纠纷,也就是说国家与社会在纠纷解决问题上都一定要有个边界。这个边界就是要确保在纠纷的解决中,参与博弈的各方决策达到纳什均衡,判调关系即处于最优状态。例如:判决和调解在解决“熟人纠纷”与“陌生人纠纷”中的运用。由于熟人之间并不那么计较,即使没有爱,也充满了牺牲精神,即他们之间产生“熟人秩序”。但是,陌生人之间更容易相互计较, 并不易合作,即他们之间容易产生“陌生人秩序”。正是由于熟人社会中的这种“熟人秩序”形成了调解得以适用的基础,而陌生人社会中的“陌生人秩序”让陌生人之间的纠纷更适用判决。如果“熟人纠纷”适用判决,势必意味着熟人间的关系开始疏远、甚至中断,熟人也可能成为“陌生人”,而这个结果并不一定是“熟人纠纷”中的各方当事人想要得到的最满意的结局。更关键的是这样的纠纷解决还浪费了原本有限的司法资源,而且很可能使得熟人社会自身的秩序机制和内生规则能力遭到破坏。此时,无论双方当事人、还是熟人社会各方决策均没有达到纳什均衡,判调关系也处于糟糕的状态。

三、怎么样:诉源治理分层递进模式的具体设计

作为化解我国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经典样本的“枫桥经验”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眉山经验”值得借鉴。“枫桥经验”强调“在党的领导下,依靠和发动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眉山经验”被概括为“党政主导各方推进,解纷网络全面覆盖,司法推动科技助力,辅分调审有序化解”(9。“诉源治理”不仅解决的是司法普惠支持下公共服务“供应链条”中法院的供给问题,展现出社会矛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法院应有的担当和作为,还是“枫桥经验”的法院样本。2016年C市法院提出并推进“诉源治理”,C市W区法院也进行了积极实践和探索,“诉源治理”的核心是构建“自治止纠纷于未发—共治解纠纷于萌芽—非诉化纠纷于诉外—裁判消纠纷于诉内”的纠纷层层分流过滤之分层递进解纷模式,通过发挥各类社会主体的自主性,净化纠纷滋生的土壤,防止纠纷的产生,通过各主体共同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和社会治理,解纠纷于萌芽,通过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化纠纷于诉外,通过“立审执联动”消解纠纷于诉讼内,最终实现社会治理体系的“善治”目标。

(一)第一层:诉的初始源头—自治止纠纷于未发

诉源治理的第一个层级,即在“诉”的初始源头,推动基层善治,止纠纷于未发。法院通过普惠司法公共服务,深入城乡社区街道,引导基层组织自治,促进基层治理法治化,通过培育公众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净化社会土壤,实现全民尊法守信,实现基层善治的目标。

2017年C市W区法院推动搭建基层街道调解平台,引导基层法治化、专业化。除了在全区各街道、社区择优选聘街道调解员13名、社区调解员87名为法院特邀调解员外,还创新设立了“基层法治指导员”和“调解指导法官”制度。2017年C市W区法院从审判一线选拔14名中层干部担任法治指导员,为街道社区提供专业法律服,开展巡回法庭审理及法制宣传;选派10名资深法官,分别对口街道、社区,对复杂、疑难案件调解进行指导,形成与街道社区指导互助的工作模式。及时将“基层法制指导员”和“调解指导法官”的信息和联系方式在全区各街道办事处和各社区公示,便于街道、社区工作人员与法官的联系。“基层法治指导员”负责讲解培训,以集中授课、法律讲座、案例讨论、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培训形式,切实提高社区居民的法治意识。2017年,在10名调解指导法官的全力参与下,全区7个司法调解指导站和30个社区诉讼服务站“双站”接受群众咨询2489次,促进养成守法意识,止纠纷于未发。同时,通过针对医疗纠纷、保险等专业性强、诉讼周期长、矛盾频发的特点,以及区域内医疗资源丰富、金融机构较多、劳动密集型产业聚集、少数民族聚居等特点,法院与司法局配合,开展巡回法庭审理,以案说法,切实提高社区居民的守法意识,净化社会土壤,实现全民尊法守信。2017年,在10名调解指导法官的全力参与下,全区7个司法调解指导站和30个社区诉讼服务站开展巡回法庭审判30余件,培育公众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止纠纷于未发。

(二)第二层:诉的次级源头—共治解纠纷于萌芽

诉源治理的第二个层级,即在“诉”的次级源头,各主体共同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和社会治理,解纠纷于萌芽。诉源治理工作涉及到多部门以及社会其他调解力量,需要统筹协调,通过借助党委的力量,综治协调,联动社会多部门及调解力量,形成“一盘棋”的大治理格局,合力将纠纷化解在激化和产生前。

C市W区法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诉源治理工作得到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2017年C市W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进诉源治理工作会在C市W区法院召开,参会人员涵盖26个区级相关部门、13个街道、87个社区共280余人。同日, C市W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C市W区法院联合颁布《C市W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诉源治理工作流程和工作职责。在区委政法委的大力推动下,区法院、行政机关、专业调解委组织、各街道社区形成调解网络,配齐配强调解员。区综治办将诉源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通过个案补贴的形式,激励社会各界力量投身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街道、社区对购买服务第三方压实工作责任,以充分调动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区多元矛盾纠纷化解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完善奖励激励制度,制定具体考评细则,严肃问责追究,逐步将万人起诉比、调解成功率、调解反馈率等多项指标拟纳入全区各部门目标考核。特别是在治安管理、社会保障、劳动监察、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污染、房地产、物业管理纠纷等重点领域,相关行政机关加强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机制与诉讼的对接,并要求相关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职能,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进行调解、裁决,或依法作出其他处理。C市W区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的诉源治理大格局不断完善。

(三)第三层:诉的讼争源头—非诉化纠纷于诉外

诉源治理的第三个层级,即在“诉”的讼争源头,协同非诉力量,化纠纷于诉外。通过引入人民调解、公证、仲裁、律师、行业协会等解纷资源协同参与纠纷化解,构建非诉与诉讼服务协同的工作机制,引导促进纠纷在法院登记立案前,向非诉渠道分流,有效防止和减少案件的生成。

一方面,C市W区法院搭建平台引入调解组织,形成诉非联解合力。一是公证机构入驻法院。C市W区法院与成都市律政公证处签订《诉讼与公证对接合作协议》,成立全省首家诉讼与公证协同服务中心,实现诉讼与公证对接“一站式服务”。二是商事仲裁机构入驻法院。C市W区法院与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成都仲裁委员会联合签署出台《建立诉讼与商事仲裁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试点工作方案》,成立全省首个诉讼与仲裁衔接办公室,实现诉讼与商事仲裁“无缝式对接”。2017年C市W区法院邀请辖区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召开金融机构联席会,建议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借款合同》的格式范本进行修改,在合同中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从诉源上减少了法院受理纠纷的总量。三是人民调解员、律师入驻法院。在法院立案大厅设置人民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工作室,由区司法局按程序严格筛选推荐3名人民调解员、3家律师事务所入驻法院定点办公。入驻的人民调解员、律师接受区法院委派,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另一方面,C市W区法院对直接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按照属地原则进行诉前委派调解。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根据诉前调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将家事纠纷、相邻关系、小额债务、物业管理等专业性相对较弱的案件按照属地原则,委派给相应街道调解;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监察、治安管理、社会保障、环境污染等案件委派给相应的行政机关调解;将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纠纷、劳动争议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委派给相应的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对不适宜委派的案件,由调解法官进行司法调解。2017年C市W区法院受理的案件共有8775件在正式立案前立为“民先调”字号进入诉前调解程序,调解成功后以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的方式结案1736件,调解成功当事人即时履行息诉和解未进入立案程序4967件,实现了案件的有效分流。

(四)第四层:诉的直接源头—裁判消解纠纷于诉讼内

诉源治理的第四个层级,即在“诉”的直接源头,对已经正式立案进入诉讼中的案件,通过“立审执联动”消解纠纷于诉讼内,实现案件从立案、审判到执行各个环节的分流过滤与分层递减。

2016年以来,C市W区法院积极落实C市法院在推进的“刑事庭审实质化、民事庭审优质化、行政诉讼优化审”三大改革及“执行一体化”改革,通过增强立审执之间的联动,形成法院内部各环节、各审理阶段之间的梯度有效化解纠纷机制,努力实现法院内部的诉源头治理。具体举措是:第一,实行专业化审判团队优化改革,根据案件类型特点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提升一审案件的审判质效。同时,实行繁简分流改革,对小额诉讼案件由专门庭室负责审理,并组建速裁庭,实行简案快审、难案精审。第二,围绕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方式改革路径,积极探索劳动争议案件、民间借贷案件及交通事故案件的要素是审判模式。通过“三个角度”甄别要素式审判的适用范围,通过“四步法”优化要素式审判的流程(10,通过“五阶段”拓宽要素式审判优势的发挥。要素式审判的庭审过程改变传统四段审理模式,通过法官主动梳理涉及当事人诉请涉及的相关事实要素,固定无争议事项快速聚焦争议的要素事实,实现案件的快审快结。第三,将集中送达、庭审录入、归档等辅助事物外包社会第三方力量完成,减少书记员、法官助理事务性工作,更好地辅助法官办理案件,提高审判质效。第四,进行案例检索及裁判文书智审系统改革,统一法律适用及裁判尺度,提升审判质效,减少上诉案件数量,实现一、二审中的诉源治理。第五,加强立审执的衔接,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将纠纷消解于诉讼内。通过立案环节让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解决执行中的送达难问题,通过减少瑕疵立案、瑕疵裁判文书对执行工作的消极影响,通过沟通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行案件的办案效率。

结 语

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及社会和谐稳定目标,不仅是国家通过法律的治理化,还应借助包括道德、习俗和源于实践的善治经验来对社会进行综合治理。与诉讼相比,调解更加注重纠纷的“全息”性和基层社会共同体成员关系的弥合,因此,需要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与诉源治理进行实质性的互动与融合,实行诉源的有效治理。目前,诉源治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改革还需全面深化,如何将诉源治理分层递进体系可持续的推进,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



1)郭彦:《共建共赢、内外并举、全面深入推进诉源治理》,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12月28日第8版。

2)李乾坤:《舒尔茨的<生产的运动>:青年马克思生产范畴形成的重要坐标》,载《哲学研究》2017年第11期。

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践困境与路径探析》,载《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3期。

4)李军鹏:《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指南》,中共党史出版社出版2005年版,第89-90页。 

5)蒋惠岭:《引领—推动—保障:司法作用的发展进阶》,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4月10日第5版。

6)参见吴中民:《普惠性公正与差异性公正的平衡发展逻辑》,载《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9期。

7)苏力:《司法改革的知识需求》,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17年第1期。

8)薛晨皓:《诉讼效率的法经济学分析》,郑州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

9)刘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眉山经验”》,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7期。

10)“四步法”优化要素式审判的流程,即通过梳理诉请涉及的相关事实要素进行,归纳出《诉讼要素表》;通过确认双方无争议的要素事实,固定双方争点要素事实,进而固定《庭审要素表》;庭审围绕争点要素事实进行审理;进行要素式裁判文书撰写。


 
责任编辑: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