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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07-01 09:40:26 打印 字号: | |

为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市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从诉讼制度和机制层面的梳理优化提升司法效能,满足信息化时代人民群众高效、便捷、公正解决纠纷需求,结合本院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总体目标

以全面提升司法质量、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根本目标,推动完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模式,激发诉讼制度活力,全面提升司法效能,推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通过开展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等各项试点工作,对民事纠纷进行体系化的多层次、多方位的过滤和分流,构建节约审判资源的程序性机制,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实质性化解纠纷,解决司法资源匮乏和司法需求供给不平衡矛盾,提升民事诉讼程序整体运行效能。

二、改革基本原则

(一)坚持司法规律原则。科学理解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准确定位民事诉讼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实现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管理模式的合理匹配,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促进人民法院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的现代化,发挥人民法院在社会治理中的服务保障功能作用。

(二)坚持问题导向原则。立足司法供给与司法需求不匹配的突出矛盾,坚持案件审理“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四位一体”并重,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纠纷化解渠道不多、资源配置不精细、诉讼流程与方式不便捷等问题,为从制度层面解决相关改革面临的法律依据不足、操作规则不明、实践做法不一等瓶颈问题,提供改革实践支持,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坚持系统推进原则。加强各项改革举措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一方面确保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等流程规则与本院前期开展的各项改革工作在程序衔接、规则配套、力量配置方面相得益彰,另一方面注重借鉴其他法院优秀的改革成果,少走弯路,推动改革和制度创新在司法效能提升中发生聚合反应和融合效应。

三、改革主体任务

(一)优化司法确认程序

1.发挥前端组织实质解纷功能。抓住诉源治理工作从“法院主推”上升为“党委主抓”的历史机遇,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社区“诉源治理”推进高品质和谐宜居生活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在前期工作已取得成效的基础上,更加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争取出台深化诉源治理、推进多元解纷的地方配套文件,做强多元解纷的工作大格局。全面深化已经建立的“一站式”解纷平台和联调联动机制,推进做实人民调解、做大行政和行业调解、做优司法调解,充分发挥化解矛盾解纷第一道防线、第二道防线作用,确保司法回归化解矛盾解纷的第三道防线和最后屏障定位。做大做强特邀调解制度功能,组织实施特邀调解倍增计划,建立和扩展特邀调解员名册,按照入册程序和条件充分吸收各个调解组织参与特邀调解,加强对入册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以特邀调解员名册管理为基础,推动更多具备条件的行政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及商事仲裁机构等调解组织和人员加入特邀调解组织,在相关领域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解纷服务;完善调解规则和规范,充分发挥入册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专业化、职业化优势。

2.完善中端司法程序解纷作用。在现有改革基础上,深入推进诉前委派调解,委派调解达成协议的,引导当事人主动申请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司法强制效力;委派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将当事人的起诉状等材料移送本院,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应依法登记立案。完善司法确认制度,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当事人撤回调解请求、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或者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而向本院起诉的,应登记立案,最大程度防止虚假调解或者虚假确认,杜绝“立案难”反弹。

3.加强末端配套机制保障功能。经司法程序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及时受理执行申请。探索建立引导督促执行机制,在送达判决时,明确告知被告不履行判决的法律后果,并由原主持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引导督促当事人自觉执行调解协议、即时履行,有效减少进入强制执行环节的案件。强化监督管理,将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案件纳入案件管理系统,对工作中相关的数据及问题进行汇总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客观合理、切实可行的司法建议函告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其推进多元纠纷解决工作的决策参考。

(二)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4.合理配置并优化审判资源。结合深化“分调裁审执”改革要求,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在民三庭内部确定一定数量的、业务能力强的法官,负责对小额诉讼案件进行专业化审理、集约化办理。适时总结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实践经验,理顺小额诉讼案件的内部流转,优化相关工作机制,实现小额诉讼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无缝对接。

5.扩大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按照改革试点要求,对诉讼标的额五万元以下,且不属于明确不适用小额诉讼的金钱给付类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对诉讼标的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且不属于明确不适用小额诉讼的金钱给付类案件,告知当事人程序选择的后果,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小额诉讼程序。以试点为契机,总结前期小额诉讼改革经验,就适度扩大小额诉讼适用范围提出专题报告,请求上级支持。根据案件类型和诉讼标的额大小,细化出可重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常见案件类型,除明确规定不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外,对符合条件的合同类、侵权类、简单知识产权类等金钱给付纠纷,均应纳入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对于图片类、音乐作品类著作权侵权案件,只要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在规定标的额以内的,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6.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根据改革试点要求,立案登记时原则上只审查诉讼标的额和案件类型,对诉讼标的额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且无不适用情形的,即直接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予立案。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异议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异议成立或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认为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根据案件事实、法律关系、诉讼标的等,裁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严格小额诉讼案件审限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7.简化审理方式和裁判文书。总结前期小额诉讼改革经验,进一步梳理和优化小额诉讼审理流程。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并保障其程序利益的前提下,可将答辩期间缩短至七日内,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的,可将举证期限缩短至七日内,可比照简易程序规则进一步简化传唤、送达、证据交换的方式。根据案情情况,庭审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限制,采取要素式审理,提高庭审效率,对简单案件,原则上应当一次开庭审结。对于已经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发生必须适用合议庭审理的特殊情形外,一般不得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对于案情简单、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法官应当当庭作出裁判并说明裁判理由。简化裁判文书,对于当庭裁判的案件,裁判过程经庭审录音录像或者庭审笔录完整记录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不再载明裁判理由。

(三)完善简易程序规则

8.合理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为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根据相关规定,对于需要公告送达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以实现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保障当事人权利的统一;强化审限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延长审限一个月,细化规范简易程序案件审限延长、扣减、重新计算的适用情形与审批流程,不能单纯因超过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9.规范庭审和裁判文书简化规则。对于庭前已经完成的程序性告知内容,庭审时可不再重复告知;对于庭前会议笔录中记载的无争议事实和证据,效力可及于庭审阶段。对于庭审过程中涉及到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基本诉讼权利的,在有效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可以打破固有的庭审阶段划分,围绕诉讼请求或案件要素展开审理,相关环节流程可以简化合并或者以简便方式行使,但不得直接省略。简化裁判文书,对于能够概括出案件要素的案件,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围绕争议的特定要素,直接载明当事人诉辩意见、相关证据以及法院认定的理由、依据及裁判结果,但简化后的裁判文书应当包含诉讼费用负担、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等必要内容。

10.完善简易程序运行配套措施。明确界定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之间审理案件的范围和标准,解决简易程序普通化和普通程序简易化问题,落实两种程序之间对案件的分层过滤。落实口头简便起诉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配置相应的人员审理简易程序案件,从举证期限、答辩期限、庭审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进一步简化简易程序,实现快收、快审、快结程序设置目的。根据处分原则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同时赋予当事人简易程序适用的异议权。完善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适用机制,界定和细化应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条件,明确由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的案件中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和实施的诉讼行为对当事人仍具有约束力。

(四)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

11.一审独任制审判方式改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根据上级法院的改革要求,细化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具体情形。建立独任制与合议制的转换适用机制,发挥简易程序快速高效解决纠纷功能作用,推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审限形成合理梯度,实现各个程序的有效衔接。

12.积极构建审判团队新模式。在扩大适用独任制审理的背景下,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审判组织形式与审理程序的精准匹配程度,主动调整审判团队的构建方式。各审判庭可根据具体审理案件的类型,合理优化人员配备,以独任法官为重心创新审判团队组建模式,实现审判团队司法效能的最大化。探索建立独任法官集中评议案件制度,对尚未达到转为普通程序标准,但有必要进一步统一类案裁判尺度的案件进行集中评议。

(五)健全电子诉讼规则

13.全面推广电子诉讼的运用。着眼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实际和已有技术条件、案件情况及当事人意愿,全面推进在线完成各项诉讼事务及线上与线下审理方式的及时转换,同时要尊重当事人对在线审理机制的选择权,不得因当事人接受线上审理方式认定其诉讼失权。加快推进所有诉讼材料网上提交和流转,减少过程时间损耗,大幅压缩诉讼材料转递时间、预约阅卷时间和案卷上诉移送时间。要全面优化、推进远程视频开庭,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除双方当事人主观上不愿意、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客观条件不具备或者案件本身不适宜采取在线庭审方式外,可通过远程视频开庭审理案件,但不得任意简化庭审环节;仅一方当事人同意线上庭审的,可实行一方线上、一方线下的开庭方式。当事人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对于证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或不便出庭作证的民事案件,可以要求证人使用视频传输技术等手段在法院与法院或其他单位之间建立远程协助平台,履行作证义务。

14.全面推开电子送达的运用。探索在立案阶段引导原告、在送达阶段引导被告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各项诉讼文书、证据材料,且在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时,可电子送达包含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在内的裁判文书。对于当事人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载明清楚的案件,或可以通过电话进行身份核实调查的案件,其庭前文书的送达可全面推介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对于代理多个案件的律师或参与系列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可采用电子送达系统中的所有文书进行一键签收和批量下载,以方便当事人履行程序手续。强化宣传力度,在诉服大厅放置广告屏、自助一体机等,全面扩大电子送达的推广力度和应用范围,并根据试点法院实际应用情况,积极主动拓展证据交换等电子送达业务。

四、配套改革任务

(一)同步优化“分调裁审执”机制改革

15.深化繁简分流。充分结合本院前期开展诉前调解、民商事繁简分流快处机制工作的成果,对诉前诉中调解分流、小额诉讼分流、审判执行繁简分流多个分流环节的标准进行细化,强化程序衔接,形成引导分流、司法确认、案件流转各流程的标准化操作方式,实现每经过一个环节、进入下一个环节的案件有效减少的分流机制。

16.深化多元解纷。推进做强“三大调解”、做大特邀调解,加强特邀调解名册管理机制,强化诉调对接和司法确认。充分依托“和合智解”e 调解平台等线上调解平台,实现调解组织、调解人员、调解案件、调解过程的信息化管理,推进调解工作贯穿诉讼前、中、后全部环节。

17.强化案件速裁。在落实司法确认程序、扩大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同时,应当吸纳已经成熟的“简案快审”机制中案件分流、审理流程与文书简化方面的有益做法,在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实现简单案件再细化、配套流程再优化。

18.加强分类办理。结合巩固拓展案件繁简分流改革成果,以案件繁简分流为基础,深入研究简易程序规则优化、扩大独任审理范围,对不同案件配置不同审理程序,同时注重与深化民事庭审优质化改革的衔接,坚持普通案件、复杂案件的庭审优化要求,实现“难案精审”,切实提升办案质效。

19.开展联动执行。结合巩固拓展深化执行“一体化”改革、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和衍生案件治理改革成果,办案法官要充分督促和引导裁判义务当事人即时履行和自觉履行,执行法官要加快建立为司法确认案件、小额诉讼案件等相匹配、更优化的执行流程,从办案实效上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同步深化审判监督管理改革

20.加强流程管理。坚持以静默化流程监管为基础,根据改革试点要求,进一步梳理、细化诉前调解、司法确认、小额速裁、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的案件流程与审限管理规则,强化小额诉讼、简易程序等案件的审限管理。

21.加强质量管理。结合深化以“三大中心”为核心的“司法供应链”管理新模式,以深化办案质效管理中心建设为依托,配备专人负责,加大抽查力度,将变通适用民事诉讼案件纳入办案质效管理中心抽查、案件质量评查,定期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和提示,高度注意改革要求在执行中是否存在错位变形。

22.加强个案监管。“四类案件”监管为基础,由审管办牵头,梳理细化监管案件范围。院庭长应依托网上办案平台,加强对小额诉讼案件、简易程序案件、独任审理案件的个案监督管理,确保放权不放任、行权有监督、滥权必追责。审判执行监督办案环节要适应改革试点要求,积极建立对这三类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绿色通道”,确保对确有错误可能的个案监督管理有力、有序、有效。

23.优化监管方式。强化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两个监管平台作用,结合新的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全面落实“组织化、清单化、平台化”审判执行监督管理要求。各审判庭要明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范围,规范讨论程序;在现有基础上,审判委员会要逐步限缩个案讨论范围,扩大面上宏观指导功能。

24.加强数据管理。审管办应加强数据分析研判工作,牵头组织各部门建立台账,对变通适用民诉法案件进行单独台账管理,并适时督导台账管理情况。定期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改革运行数据进行专门统计分析,及时通报数据,反映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完善建议。

(三)同步配套深化智慧法院智能支撑

25.做强平台功能。加强数据化、智能化、网络化技术对改革工作的服务保障,全面推动在线调解、在线诉调对接、电子诉讼、电子送达、案件分流、案件信息管理、案件数据提取、案件流程修改等系统建设,全面实现功能应用支撑到位。

26.强化平台整合。要打破“和合智解”e 调解平台、网上法院平台、庭审直播平台等平台的数据壁垒,实现数据交互无阻碍,提升数据流转准确性,加快建立各类平台之间电子材料流转技术方法。

27.建强平台运维。在系统建设与运用方面,根据本院信息化建设制度,督促技术公司完成平台建设工作,推进、推广、督促相关平台使用,收集汇总并组织解决试点工作中对智慧法院建设的系统需求和意见建议。

五、改革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

本院全体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要站在从完善国家诉讼制度和司法机制优化层面提升司法效能、破解人案矛盾、切实为法官和当事人减负的高度认识本次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成立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院长唐卫同志任组长,牵头负责本院改革试点工作的全面推进,分管副院长牵头成立9个工作小组,负责改革项目推进和落实。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各工作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会议,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加强沟通协调,各小组指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与上级法院牵头部门、本院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沟通联络协调。各工作小组要按照上级法院和本实施方案要求,分解任务,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抓好落实和推动工作,确保本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取得明显效果。

(二)要加强请示汇报,争取支持和指导

严格对照改革试点方案,做好相关请示汇报工作。积极向地方党委、上级法院汇报、通报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精神、内容、进度,积极争取对改革试点工作的支持。对改革试点专题调研报告、制定的试点工作具体措施、试点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推进的建议意见等,要及时向市中院反馈和报告,畅通试点工作路径,确保改革有效开展。

(三)要形成具有本院特色、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

改革试点工作应当注重新的试点要求与本院改革既有成果的融合,特别是在司法责任制、专业化审判、诉源治理、繁简分流、小额诉讼、执行长效机制等改革方面的经验与做法,重点打造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度等改革项目,力争形成2个以上具有本院特色、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 同时,积极开展与改革相关的实证调研工作,力争形成改革调研成果。

(四)要加强督促落实

各工作小组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总体思路,明确改革要求,细化工作安排,落实工作任务,认真完成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创新性做法。要加强督导督查,完善督查指导常态化工作机制,建立督查情况反馈、进度督促、问题通报、整改机制。扎实做好试点总结评估工作,探索引入第三方参与评估工作,切实增强评估结果客观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来源:审管办
责任编辑:谢四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