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阶段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建设的原则
就目前来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建设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消费者倾斜原则,一般来说,金融产品运作通常具备较强的专业性,而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大多数为非专业人士,并且以中老年人居多,基本不能准确地识别和规避风险,同时也不具备成熟的产品选择、处理能力,因此,在权益保护法律建设上,应适当向消费者倾斜;第二,信息披露原则,在当下互联网金融领域中,普遍存在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等的问题,导致消费者需要承受巨大的风险,而且部分金融机构会利用交易双方在知识、经验方面的信息不对等,对消费者加以误导,加剧网络金融产品购买风险,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建设重心需要向信息披露方面偏移;第三,以管制为主原则,互联网金融作为一项新兴事物,其市场化建设还未达到成熟状态,导致了交易双方存在较大的地位差距,而消费者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为此,现阶段的法律建设应遵循以管制为主的原则,有效约束经营者的行为,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分析
(一)电子合同的法律保障不够完善
无纸化是当前互联网+领域的鲜明特色,而金融交易的无纸化,通常是基于电子合同而达成的,其相较于传统的纸质合同,具有更强的开放性,导致电子合同易毁灭、易丢失、可复制、可篡改,同时,在司法举证方面也存在困难,形成了严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根据杭州互联网金融合同纠纷案件统计结果,2019年7月份以来,当地法院受理的纠纷案件已达5080起,其中2018年,小额贷合同纠纷139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304件,两者占据全年总体合同纠纷案件数量的32.8%,2019年小额贷纠纷为516件,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为861件,占总数量的22%。从整体上来看,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合同纠纷案件,占据总体纠纷案件的66.2%,由此可见,合同纠纷已经成为了该领域内的严重问题。然而,当合同纠纷出现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应提供哪些材料,才能完成举证,导致前期的举证以及后续的调查审理均存在困难,同时,由于电子合同内容经常被设计成冗长、复杂的形式,因此大部分消费者都会在未仔细阅读条款的情况下,直接默认这种只需要点击一下即可完成签署的电子合同,为经营者向消费者转嫁风险提供了机会,加剧了举证困难的问题。而身份认证方面,实名核实虽然能够极大地避免冒签等问题,但事实上,基于上述电子合同的特质,即便将实名核实工作作为一项法律保护程序,也无法认定消费者对于交易在主观意识上或实际意义上的是否真正认同合同条款,其中是否存在蓄意误导等问题,严重降低了实名核实环节的有效性,使得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呈现出不够完善的现状,难以有力支撑互联网金融的长远发展。
(二)缺乏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已经成为了各个与互联网相关领域需要面对的共同问题,而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内,几乎所有的应用APP在下载之后,都会要求用户填写隐私问题,并申请访问用户的通讯录、通话记录等信息。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研究报告,其测评的100款互联网金融APP中,有91款存在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问题。而在此前提下,经营方一旦出现信息安全问题,就会引发大规模的消费者信息泄露,导致消费者权益严重受损,以2018年审理的数据堂员工贩卖公民数据案件为例,在此次案件中,有11家公司涉案,并在8个月的时间内,向外贩卖了1亿3千余条公民信息,这些信息经压缩后达4000GB,其中的隐私信息类型包含上网基站代码、手机号等40余种类,影响恶劣。但在法律层面上,过度收集用户信息、误导同意等行为往往难以得到及时的约束和监管,形成了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问题。在此过程中,由于目前个人隐私在法律层面上并不具备明确的定义,而且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也没有精准定位各方面的职责,因此,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针对于个人信息存在缺乏保护机制的问题,同时,没有在法律上的基础,与个人信息安全相关的教育活动也难以得到实质性的推广,并且无法震慑违法、违规买卖、使用、泄露他人个人信息的犯罪者,降低了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实效性。此外,法律保护在个人信息方面存在的问题,不仅对消费者的正常生活、个人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了损失,也容易降低整体消费群体对该行业的认可度。
(三)消费者维权成本高
据2019年消费者投诉维权的相关统计来看,聚投诉平台接到的互联网金融投诉量高达61.3万件,相较于去年同比增长了190%,而解决率仅为49.1%。而该平台2019年总共受理投诉86.9万件,由此可以看出,投诉量总体比例为70%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已经成为了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同时,杭州市针对互联网金融案件审理数量的调查中,2019年1~7月该领域案件的收案数量占据总体案件数量的78%,比2018年同期高出了11.8%,其中10万元以下的案件占74.3%、10~50万元占23.1%、50万元以上占2.6%。在此过程中,虽然结案数相较于2018年同期增长了23.6%,但依然呈现了互联网金融案件处理效率不够高的现状。然而,从投诉、仲裁、诉讼这三个维权渠道上来看,消费者不仅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这些维权渠道在纠纷处理成功率上依然难以达到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标准,因此,从整体上来看,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律体系中存在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影响了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认可度。在这种涉案金额与维权成本的悬殊差距下,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往往会采取消极的态度,放弃运用法律捍卫自身的权益,导致法律保护不能充分发挥其对金融行业的约束作用,影响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有序运行。此外,纠纷处理效果难以达到消费者满意标准,也使得消费者不愿尝试采用法律途径积极解决纠纷问题,不利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对策探究
(一)完善电子合同法律保障
1.凸显第三方存储。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为了缓解电子合同易毁灭、易丢失、可复制、可篡改等特质,带来的交易风险,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完善相关法律,凸显第三方存储程序,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其中第三方存储程序主要是指消费者在完成合同签署后,该合同内容会直接被第三方进行存储,如果后期出现了纠纷,司法体系可以通过第三方获取真实、可靠的合同信息,作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依据,因此,法律通过凸显第三方储存的地位,能够有效消除无纸化金融交易为消费者带来的隐患问题。以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安全规范为例,该规范在第1条第1款、第2款内容中提出了金融机构应为电子合同配备“在线订立”与“第三方储存”两大服务的要求,凸显了“第三方存储”在法律上的地位,同时,对提供“第三方存储”服务的供应商,在第3.9条中,也提出了该第三方必须为独立第三方,不能与金融机构存在任何关系,保障了电子合同具备“防篡改”、“抗抵赖”的能力。
2.明确电子合同纠纷举证规定。为了在互联网金融合同纠纷案件出现时,有效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金融领域应尽快完善纠纷举证方面的法律条款,并明确指出举证所需材料以及具体操作办法,以便于更好地约束经营者,向消费者过度转嫁风险的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在此过程中,《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安全规范》的出台率先为合同纠纷举证材料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规定了举证环节应由各方面共同完成,为借贷方面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提供了权益保障。但该项规范作用范围具有较强的局部性,不能兼顾整体的互联网金融领域,因此,司法体系需要加强此类规定的推广,完善消费者权益法律保障体系,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优质的发展空间。此外,司法体系还可以结合“第三方存储”机构、仲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建设一个联动的法律保障机制,以便于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尽快获得说明函、公证文书等各项司法证据文件,实现一站式的纠纷案件举证,提高法律的消费者权益保障能力。
3.完善身份认证方法。为了保障实名核实法律程序的有效性,法律体系应优化自身的身份认证机制,以及核实内容范围,并从意愿性、真实性、一致性入手进行核验,同时,还要注意保持有效核实与金融机构业务办理灵活性之间的平衡,合理约束经营者的行为,捍卫消费者的权益。在此过程中,为了使法律规范的实际落实能够满足各类业务场景的运行状态,还要设置电子签名验证关联性要求,确保签名的数字证据与用户存在关联性关系,以便于保障在自动签名场景等代理签名的业务场景中,电子合同的抗抵赖性与完整性,同时,应对该类型场景下的合同签署举证提出更高的要求,促使其反复、多次围绕电子合同与消费者进行核对,缓解互联网金融交易中蓄意误导、冒签等问题,增强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效果。
(二)有效遏制个人信息泄露
1.完善披露制度。针对现下互联网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的过度收集客户信息、强制授权、蓄意误导同意等不合法行为,在法律体系中应设置相应的披露制度,使消费者能够认识到金融机构背后潜在的信息泄露风险,提高其防范意识,达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效果。以工信部2019年的披露工作为例,该部门基于完善的披露制度,采用了抽查的方式,检查了100家互联网企业,及其向消费者提供的106项服务,其中有3款互联网金融APP以及4款应用宝平台下的金融APP被查明存在过度收集用户信息、误导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问题,并在线上发布了披露公告,同时,将这些违规的APP进行了下架与责令整改处理,帮助消费者有效规避了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提升了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工作水平。此外,将过度收集用户信息、蓄意误导同意等违法行为,纳入到经营不良、失信名单的制定中,也可以起到更强的震慑作用,增强法律保护效果[1]。
2.健全自律公约。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互联网金融领域应当积极编制自律公约,延伸法律的能效,缓解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规模较大,所导致的法律监管困难问题,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基于此,中国互金协会在2019年提出了行业自律公约的编制,以期遏制部分金融机构以“大数据”为名,通过“爬虫”业务收集、滥用、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同时,还提出了应构建一个覆盖收集、处理、使用等全生命周期的消费者信息保护制度,并结合相关的信息安全技术,全面加大对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活动的监管工作力度。此外,行业自律公约中还要包含自检制度,并要求各个互联网金融机构对其数据合作方进行自行排查,及时发现、整改相关问题,而且必须履行对消费者的告知、教育、提醒义务,消除法律监管困难问题[2]。
3.构建综合性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律保护体系中,应明确定义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给予各项配套措施法律条例上的依据和基础,以便于建立一个综合性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完善法律保护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的优化发展。在此过程中,工作者应以明确的法律条例为基础,构建多元化的举报平台,调动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同时,鼓励专业的法律相关机构,如律师事务所等,针对网络金融领域个人信息泄露问题,进行专业的监督和处理,而且要为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充实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力量,实现综合性消费者信息保护体系的建设[3]。
(三)弱化消费者维权阻碍
1.设立纠纷解决机制。为了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弱化其在维权过程中的阻碍,法律保护体系可以设立一个纠纷解决机制,为消费者提供清晰、切实可靠的纠纷解决途径,减少消费者在维权中投入的时间、精力成本,以达到更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效果。以美国的纠纷解决机制为例,在该机制的视域下,多德法案要求消费者保护局、行政监管机构内必须设置专门的投诉部门,而机构自身应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帮助消费者拟定优质的解决方案,同时,为双方提供沟通平台争取通过协商、调解来处理权益纠纷问题。此外,美国还建立了知识宣传部门,为公众获取互联网金融知识以及维权知识提供了便捷的渠道,方便了消费者随时进行维权活动,降低了维权成本,对于我国当前的互联网金融领域具有较强的借鉴作用[4]。
2.构建金融申诉专员制度。金融申诉员制度是指独立第三方非诉讼机构运行制度,由具备扎实互联网金融知识的人员组成,可以针对争议问题,能够向消费者提供理性分析以及解决方案,进而帮助其实现合法维权,使维权活动更加简单、高效,同时,这种方式还具有较强的灵活性,能够顺利适应各种维权场景,并为消费者提供多种解决方案,在降低维权成本方面具有显著的作用。为此,法律保护体系可以积极引入该项制度,对现有的纠纷解决体系进行优化重组,使消费者能够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权益,提高法律保护在消费者维权方面的落实效果[5]。
3.应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简称ADR制度,该制度是日本基于澳大利亚、英国的FOS制度构建出的消费者维权机制。该机制主要有三个运行程序,即纠纷解决申请、纠纷解决机制审核受理、纠纷处理意见下达,其中在意见下达后,消费者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若消费者未通过该机构获得满意结果,则需提起诉讼。该机制相较于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无需消费者进行复杂的程序操作和手续办理,能够帮助消费者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有助于维权成本的降低[6]。此外,由于该项机制在运行过程中践行了保护弱者的理念,能够消除金融机构与消费者在维权方面的不平等地位,同时,也符合消费者倾斜法律建设原则,比较适用于我国现阶段的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
结语
综上所述,做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工作,能够提升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水平。在互联网金融建设中,有效落实消费者权益法律保障措施可以避免合同纠纷、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增强维权活动的可行性,从而逐步消除该领域中的不确定因素,增强互联网金融的运作效果。
[1]郭轩如.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完善探讨[J].法制博览,2020(15):120-121.
[2]陈艳茹.第三方支付业务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中外企业家,2020(15):75.
[3]谈华永.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隐私保护背景下完善征信体系研究[J].时代金融,2020(11):4-5.
[4]孙冰茹.关于国内偏远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策略的思考[J].才智,2020(10):237.
[5]赵春晓.试论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J].全国流通经济,2020(09):162-163.
[6]郄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金融经济,2019(14):6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