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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邓某犯非法采矿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4-02-26 14:45:22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22—3月,邓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成都市环城绿道项目建渣清运施工为幌子,组织人员、车辆及挖掘机,在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华兴街道三河社区(原三河村)拆迁空地内擅自采矿,盗挖砂石1836车次、共计37232.7方,贩卖给夏某经营的某砂石厂,获利4132829.7元。经鉴定,受损土地的生态修复费用为3131598.32元。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犯非法采矿罪,向武侯法院提起公诉,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依法追缴违法所得;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其赔偿因非法采矿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300余万元,并在四川省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判决宣判后,审判长对被告邓某进行法庭教育并发出四川省首份生态修复令,邓某认罪悔过并表示将遵照判决结果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

【典型意义】

矿产资源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擅自采矿不仅造成国家经济利益损失,还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本案发出督促修复的生态修复令,创新以购买碳汇方式进行生态环境修复,有利于践行双碳目标、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达到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生态治理的多重效果,既体现了生态司法修复的及时性、有效性、强制性,也体现了人民法院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发展、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以及推动社会平安的信心和决心。本案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在生态司法修复基地开庭,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抖音平台同步网络直播庭审,充分展现在新时代新媒体语境下,人民法院践行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最大限度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


 
来源:审管办
责任编辑:刘萌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