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1日,在某宾馆内,夏某某(男,系某高中在校学生)与他人抢劫被害人冯某某500元。2021年11月21日晚,夏某某与他人窜至某区,盗窃陈某价值1799元的手机两部,盗窃刘某某电动自行车一辆,盗窃王某某茶楼内现金5200余元及香烟七条,夏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案,并退赃1100元。2021年11月30日晚,夏某某与他人窜至某区,盗走一店铺内现金4000元,民警从夏某某身上查获被盗现金1117元。法院审理期间,夏某某父亲代其赔偿被害人冯某某、陈某、刘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委托社工对被告人夏某某进行了详细的社会调查。调查显示,夏某某曾遭遇校园霸凌,在学校缺乏归属感,这也致使夏某某结识 社会上的朋友,其父母平时忙于打工,进入青春期后,夏某某有很多想法和困惑,但因父母工作的忙碌缺乏沟通。父母监护的缺位、法律意识的淡薄,是夏某某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法官找准切入点,有针对性确定帮教措施,积极促进退赔谅解,充分发挥法庭教育及亲情感化作用,特邀心理辅导老师对夏某某进行心理辅导,帮助其分析犯罪原因,鼓励其勇于面对现实,积极改正错误。同时对其家长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夏某某父母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积极与被告人夏某某户籍地社区矫正机构联系,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某系未成年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父亲已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经综合考量,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本案宣判后,法官对夏某某进行判后回访、帮教,及时跟踪其学习和改造的情况并且帮助夏某某解决了就学困难。夏某某向法官手写感谢信表达感激及改过自新的决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帮助其重回人生正轨的典型案例。夏某某本系校园霸凌的受害者,但因自身的不成熟和家庭学校的教育及监管缺位成为了本案中的加害者。本案秉承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审判过程中积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保证公正司法的基础上,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在判决前做足“功课”,通过社会调查、谈心谈话、心理疏导等方式,找到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对症下药”,综合考虑各种情节对其适用缓刑;判后下发家庭教育指导令、司法建议书,运用多种手段,延伸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帮助夏某某回归校园,切实提高了夏某某本人的法律意识、提升了其家庭对自身教育监管责任的认知、提示了学校在发挥知识教育之外更要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重要性,促使三方共同构建起了对未成年人的全方位保护,真正实现了帮助未成年人正视错误、改过自新,预防其重新犯罪的司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