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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

  发布时间:2023-12-03 13:41:47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2926日,被告人梁某某酒后,在成都市武侯区广场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身体碰撞,梁某某心中不满,打了李某某几耳光。在李某某躲进附近超市后,又冲进超市对李某某实施殴打,致使李某某外伤致鼻前棘骨折,鼻出血、右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分别构成轻伤和轻微伤。案发后,梁某某亲属代其赔偿李某某医疗费6000元,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赔偿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0000

2023125日,梁某某在成都市武侯区某小区被害人刘某某家中喝酒后,趁刘某某不注意,将其放在床上的一部白色的苹果14pro手机放在衣服包内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600元。案发后赃物经公安机关追回已发还刘某某,被害人刘某某对梁某某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231229日作出(2023)川0107刑初89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梁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未成熟、行为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在判决时更多地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有助于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预防再次犯罪。本案中,梁某某系在校学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因此依法从轻判处,对其适用缓刑,使其可以回归校园,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存在重要影响。梁某某家庭条件较好,父母受教育水平较高,对梁某某也给予了大量的物质关心,但在家庭建设和家风教育方面显著不足,没有做到“严管厚爱”,过度的溺爱导致梁某某不知敬畏。法官将法治教育和宣传贯穿于案件审理始终,使梁某某对自己的过错有了深刻认识,法律意识得以显著提升;判后向家长发送了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其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要认识到严是爱、宽是害,严管就是厚爱,厚爱必须严管,其监护人和其他家庭成员也深刻认识到过度溺爱的严重危害,表示后续将加强管教、积极引导。

 

责任编辑: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