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5日,A有限公司老师通过微信向任某发送父亲节篮球赛告知,并随后发送比赛规则,其中明确载明:本次比赛使用的是幼儿4号篮球,篮筐高度为两米;犯规规则与国际篮球赛规则相同,单次进球得分两分,因场地规格为幼儿阶段规格,所以没有三分球。
2023年6月16日上午,陈某、任某均作为学生家长参加了“3v3趣味篮球赛”父亲节活动。比赛视频显示,任木偶右手持球运至篮筐下欲投篮时,陈某从其左后侧跃至其前侧拦截,陈某左手有下压任某右手动作。其后,任某摔倒,周围人及校医均上前查看。校医当时向任某提供冰块用以冰敷并询问任某状况,任某于30分钟至1小时后自行离开幼儿园。
2023年6月17日,任某前往成都中西医结合医院门诊就诊。6月19日,任某行核磁共振检查结论为:右膝前交叉韧带撕裂、内侧半月板后角撕裂、右膝后交叉韧带、外侧副韧带及髌韧带局部损伤、外侧半月板前后角变性/损伤等。后任某于6月21日、6月24日于四川省骨科医院门诊,并于6月30日住院治疗11日后出院,出院西医诊断为: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右膝内侧半月板撕裂、右膝骨挫伤、右膝创伤性滑膜炎、右膝前外侧旋转失稳、右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后经鉴定,任某伤情程度为十级伤残。
A有限公司《篮球争“爸”赛活动安排》载明了安全预案、出现突发事件的处理办法等内容。案涉篮球活动裁判员系幼儿篮球教练,校医系具备医学背景的儿医保健医生。事发后,任某与A有限公司多次私下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任某起诉要求由陈某、A有限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费共计146169.44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1日作出(2023)川0107民初24830号民事判决:一、A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任某22316.97 元;二、驳回任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A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日作出(2024)川01民终752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亲子活动对于增进亲子间感情和促进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亲子活动愈来愈多,家长参加亲子活动(特别是文体类亲子活动)时受伤的情况屡有发生。实践中,亲子活动是否适用《民法典》规定的自甘风险规则,以及教育机构作为亲子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存在争议,导致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存在较大差异。
《民法典》规定的自甘风险规则限制在“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中,适用该规则应当根据亲子活动的风险性以及活动类型、参与者是否明确知晓风险性以及是否自愿参加进行评定,若适用该规则,其他参与者原则上不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因为运动开展的剧烈程度、冲撞的角度、参与者是否遵守规则、自身竞技水平及身体素质等都会对风险产生不同的影响,其他参与者仅在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已经超过受害人自甘风险范围的情况下,才承担与之过错相应的责任。
对于组织亲子活动的教育机构而言,应当在活动前详细明确告知参加者各种风险(特别是除固有风险外的特殊风险),并根据活动项目的风险程度采取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设计突发情况预案,提供合规的活动场地,确定规则保障活动有序开展,损害发生后及时救助等,以此作为考虑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法定义务的因素。当然,也要考虑受害的参与者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因为参与者自愿参与活动已然默示承担危险,对自身安全应当负有相较于一般社会活动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
本案系对《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与教育机构组织者责任的过错裁量因素的综合分析,明确在教育机构组织亲子活动中参与者受损的,应当审慎确定该亲子活动的参与者是否属于自甘风险的情况,严格把握当事人双方、教育机构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本着平衡活动参与者安全与促进教育机构正常开展亲子活动两者利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