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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甲诉覃某抚养费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6-03 13:48:21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戴某甲系覃某女儿,戴某甲父亲戴某乙与覃某于2022年离婚,戴某甲随父亲生活,覃某每月支付戴某甲生活费3000元。但是离婚后,覃某长期在国外,一直未主动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戴某乙已两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戴某乙认为继续仅要求覃某按月支付,不仅耗时漫长且会增加众多执行案件,恐无法执行到位。故主张在维持现有的生活、教育和医疗水平不变的情况下,由覃某一次性提前支付抚养费至戴某甲18周岁。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覃某怠于履行其法定义务,损害了戴某甲的合法权益,戴某甲通过向法院申请执行后仍未取得足额抚养费,在覃某有支付能力但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应当准许未成年子女通过诉讼变更抚养费支付方式,既符合未成年子女有其他正当理由请求变更抚养费支付方式的情形,也有利于督促父母履行其法定抚养义务,保障子女成长所需。故判决:覃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戴某甲支付其从202310月至年满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387000元。

一审判决后,覃某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支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无故拖欠、拒付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可因子女生活实际需要而变更。本案中覃某具有支付抚养费的经济能力,却怠于履行自身法定义务,存在逃避支付、不按时支付抚养费的情形,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一审法院确定覃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贯彻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典型案例。首先,对未成年子女,不直接抚养一方有义务支付抚养费,且无正当理由不得拖欠、拒付。其次,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可因子女生活实际需要而变更,本案中覃某具有支付抚养费的经济能力,但存在逃避支付、不按时支付抚养费的情形,本案基于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利益的考量,在已有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依法支持戴某请求其母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主张,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