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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官会议精细化运行路径研究

  发布时间:2024-09-03 14:00:07 打印 字号: | |

研究背景

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是司法责任制、法官员额制等主体性改革的配套措施,具有协助办案决策、统一法律适用、强化制约监督等重要功能,能够充分发挥法官主体作用,促进“让审理者裁判”目的实现。但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人员构成不科学、讨论内容复杂模糊、行政化色彩浓厚、议事程序空转等问题,制约着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实效。2021年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对于专业法官会议的人员构成、提请机制、讨论范围等作出规定,并作出授权性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意见,并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实施细则”。随后,各地法院均制定相关工作规程,以期为专业法官会议的实际运行提供可操作性的规范指引。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分析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实操与理论偏差的成因,探究该制度下一步运行的精细化路径是应时之需。


内容提要

本次研究以C市W区法院为例,通过研究2020年至2024年6月专业法官会议数据信息,尝试勾勒C市W区法院专业法官会议的运行情况及主要特点,发现当前运行存在功能定位呈现单一化倾向、会议发起缺乏固定性、人员构成存在失衡现象等问题,从而进一步分析当前专业法官会议的运行掣肘及成因在于人员构成存在身份重合、讨论内容缺乏明确标准、议事程序往往形式化空转以及配套机制的缺失。面对前述问题,应当从“功能定位-规则设计”的角度出发,逐步探索和完善其运行的精细化路径,避免规则模糊带来的功能减损,具体而言可以从厘清功能定位、优化制度供给、完善程序设计以及配套机制四个维度不断优化,为专业法官会议充分发挥功效、实现价值目标提供可行路径。

 

主要观点

通过对运行困境的现象性考察,可以反窥到专业法官会议在制度设计上存在诸多不足和模糊不清之处。在制度构建层面,人员构成的行政化和议事范围的泛化,导致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偏离专业性;在议事程序设置层面,形式化空转和院庭长作为会议主持人的主导地位,限制会议议题充分论辩;在配套机制方面,缺乏激励和辅助机制,使得专业法官会议参与度不高,运转不畅,效果不显。如哈耶克所说,人是一种追求目的的动物,很大程度上更是遵循规则的动物。应当将从功能定位-规则设计角度出发,着眼上述三个方面问题,探索专业法官会议精细化运转的方案。

(一)厘清功能定位:明确第一性和第二性功能

一是第一性功能:辅助办案决策和统一法律适用。第一从专业法官会议的发展历程出发,可以看出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呈现回应型特征,其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主要解决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产生的问题。辅助办案决策,通过集体讨论帮助法官理解法律、理解法律规则映射到事实之间的方式,进而促进更好的法律适用应当是专业法官会议最为基础的功能。第二专业法官会议作为一个减少或破除因办案经验匮乏造成的信息壁垒的平台发挥统一法律适用功能符合司法审判实际。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发挥必须是立足本院审判的案例。另外不同审级由于职责定位不同,功能发挥也应各有侧重。基层法院仍应当以案件咨询功能为主,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院应当更加关注统一适用问题。

二是第二性功能:案件过滤功能和审判监督功能。第一当下审判委员会正在面临工作职能的转变,其工作重心将逐步转移至对于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专业法官会议的辅助办案决策功能能够实现部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提前化解,从而有效减少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数量,从而为审判委员会的改革提供制度上的支撑。第二专业法官会议对审判权的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对案件承办法官的监督和对院、庭长干预办案的监督。在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下,院庭长仅能采取召开法官会议的形式同资深法官对案件加以研讨,且最终会议意见仅有参考作用,极大限缩其干预办案的空间。此外,全程留痕的要求也在极大程度上有效防止院、庭长肆意行使审判监督权。

(二)优化制度供给:明晰制度定位、丰富人员构成

一是明确法律地位:法院内部的审判业务咨询平台。将其定位为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的审判业务咨询机构,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不易过度工具化或将其正式立法化。

二是拓宽人员构成:纳入法官助理参与及组建专家学者人才库可以采取固定标准+灵活变动的方式,组建专业法官会议人才库,允许其他法官、法官助理列席学习,探索其他法院人员参与以及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的列席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拓展案件审判视角促进法律适用时兼具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三)完善程序设计:规范会议程序和对话模式

一是均衡形式程序的非正式性与专业性。专业法官会议在程序设计上应当以非正式化形式尽量鼓励参与,同时保证讨论专业性不被削弱,应当设定院庭长否决的异议机制;应当在承办人介绍案情参会法官询问并发表意见形成讨论意见的流程中,分别嵌入低位优先-言后辩论-观点陈列机制,保证会议讨论的充分性;应当全程留痕。包括会议的发起、审核、讨论及观点归纳等在内,均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二是构建会议讨论规范化的对话模式。应当就专业法官会议的主持推进和发言设置发言模式,确保会议讨论集中在解决案件分歧的核心主题之上;主持人需要确保规则的执行,平衡各方发言的机会,并在必要时引导对话,确保每个人都有机会参与并表达自己的观点;除了会议纪要还应当设置问题-观点-理由的整理表,清晰展现法律适用讨论的脉络。

(四)构建激励、技术、公开并行的配套机制

一是完善考核与激励机制。构建比例化和结构化的考核标准,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提请讨论的案件与承办法官办案数量的比例制定考核标准,同时可以与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等案件质效指标相结合。明确考核管理主体,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定期对专业法官会议的召开、信息申报、意见采纳等情况展开抽查和评估;建立科学化的激励机制。细化激励指标,按照提前讨论案件的数量、参与的次数、提请讨论的案件占比设定计分细则;资深法官与年轻法官应当分别设立计分标准;设置额外成果认定体系,对于研究、整理会议讨论意见、总结典型案例裁判规则等完成一定统一法律适用成果的法官,按照成果数量、质量以及应用情况额外加分。

二是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与阅核制共振效应。将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纳入阅核重点案件,院庭长通过对于裁判文书的阅核,了解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对于案件审理的帮助作用,以对结果的监督督促专业法官会议的参与人员重视讨论;以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促阅核有限监督,通过发起专业法官会议,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讨论,在集体讨论中听取多方意见,进而发现最优裁判路径,防止阅核权利滥用。

三是深化数字赋能会议运行。完善信息管理,依托现代化手段建立信息管理机制,精准抓取上会案件的类型、提起会议的原因、会议是否形成多数意见等专业法官会议各个阶段的信息数据,形成大数据视野下的专业法官会议运行实况全景扫描;加强数据共享,搭建专业法官会议数据平台,实现其与审判委员会之间的有效衔接,为总结审判经验、发布经典案例积累优质的素材,也为课题调研、实证研究以及学术论文的问题意识积累提供翔实可靠的数据供给保障。

四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开机制。应当以分类讨论和特定形式为标准构建:当法院以统一法律适用的形式进行公开时,应当高度提炼法律适用分歧,说明法律适用原因,及分歧原因,并且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宜保持内部公开方式,编辑成期通过内网发布;当法院以个案形式发布法律适用和规则适用观点时,应当尽可能隐去案件具体事实细节,抽象提炼法律适用问题、审理疑难之处,并尽量全面进行观点展示,而不直接得出结论,其公开范围同样限制在法院内部。

 

责任编辑:温宛莹